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二、办理流程
(一)网签和预审
1.开发企业登录住建局住房一网通办平台启动网签业务,录入购房信息,提交至合同签订环节,打印《商品房缴款通知书》;
2.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凭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预审;
3.管理中心进行预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反馈至住建备案系统及提取申请人。
(二)划转提取资金
管理中心接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约定的账户内。
三、预审资料
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申请人非购房人的,还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和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商品房缴款通知书》;提取申请人、所有购房人共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购房人签署的《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
四、实施原则
(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同套住房有多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必须同时申请,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四)提取的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职工和挪作他用。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开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管理中心专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若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管理中心将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株洲市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需要开展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的,需将提取资金转入当地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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